【实务咨询】
建设方与承建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因一方不具备主体资格被确认无效,建设方依该无效合同与承建方进行了工程结算,确认了债权数额并出具了欠条。
请问:该欠条是否有效?
【律师答疑】
我认为该欠条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的依据是《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欠条既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又符合“折价补偿”的原则,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我认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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